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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租房不履责,依法被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南湖派出所    时间: 2024-3-7 08:32
标题: 租房不履责,依法被处罚
案例1: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3月3日,房山公安分局阎村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东李某在房屋出租期间,存在未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问题,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单位承租住房供员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3月2日,石景山公安分局八宝山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某保安公司承租的一间房屋,作为宿舍提供给本公司保安居住。期间,该公司未对宿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安队长作为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来源平安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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