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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转让时商品房部分无需缴纳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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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2-8-5 10:0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索 引 号:110016/ZK-2022-000892
  • 主题分类:房屋管理
  • 发文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有 效 性:---
  • 印发时间:---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1日
  • 发文字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

(四)产权登记与物业管理

  1.产权登记。项目改建完成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套住房包括新增建设面积在内,房屋性质统一登记为“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其中,原住房已转为商品房、已购公房的部分,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进行注记,上市转让时商品房部分无需缴纳地价款,新增面积部分应缴纳。公共服务配套房屋由政府投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首次登记后实施主体应向区政府指定部门无偿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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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22-8-5 11:48:51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是否适用我们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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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22-8-5 12:53:01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
(四)产权登记与物业管理

  1.产权登记。项目改建完成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套住房包括新增建设面积在内,房屋性质统一登记为“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其中,原住房已转为商品房、已购公房的部分,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进行注记,上市转让时商品房部分无需缴纳地价款,新增面积部分应缴纳。公共服务配套房屋由政府投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首次登记后实施主体应向区政府指定部门无偿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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