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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公房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购房后的公房承租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2.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3.公房承租人未能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或自管公房房屋所有权人不进行房改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确认的公房承租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 4.公房承租人已故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新承租人,确认的新承租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进行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确认新承租人的,自愿放弃或无法完成房改售房的,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规定及征收范围内有户籍年满18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作为推举人,签订《房屋相关权利人确认声明》,被推举人可以一名或者多名具有亲属关系并按照声明中确认的相关权利人认定为权利人;征收范围内无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址或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人员签订《房屋相关权利人确认声明》,并按照声明中确认的相关权利人认定为权利人;不能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推举出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