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友圈

搜索
查看: 3147|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公司法修订后的变化要点四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1-10 10:24: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公司法修订后的
变化要点01
2023 1229日,人大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 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 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 112 个条文本次修订,是1993
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变化要点一:删除了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章节明确为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既包含了自然人股东又包含了企业法人股东,范围更广。(新公司法二十三条)
变化要点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明确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法代责任由公司承担,明确法代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向法代追偿损失。
变化要点三:股东会决议无效,但与善意相对人产生的民事行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虽然没有完善的决议程序,但产生的实质效果,不违反善意相对人原则,视为有效。单个股东捣蛋不影响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仔细品
变化要点四: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新公司法修订后的
变化要点02
变化要点五:增加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载入章程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中需要载明的内容,第七项打击了挂名行为的花样玩法。
变化要点六:明确认缴股东五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规定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空壳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被压缩,保护正常企业之间经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降低债权人执行难
变化要点七:股东未按规定出资责任明确 新公司法四十九条、五十条股东未按时出资或者出资不足,都将承担足额缴纳责任,并且引发的损失也要赔偿。
变化要点八:明确未履行催缴股东出资的董事会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未履行催缴出资责任的董事(常说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变化要点九: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除名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未出资或全部注册金的股东,在收到不低于60天的催缴通知后,仍未履行,该股东丧失股权
变化要点十:明确股东抽逃资金责任新公司法五十三条,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担连责新公司法修订后的
变化要点03
变化要点十一:认缴股东加速出资期限明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公司和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股东提前出资。
变化要点十二:新增股东花名册必备事项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保护股东正常的合法权益地位
变化要点十三:新增股东查账权新公司法五十七条,股东可以合法查阅公司账簿、会计凭证。
变化要点十四:重大事项2/3表决,由必须应当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呼应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瑕疵程序决议形成的善意第三人法律关系有效
变化要点十五:删除自然人不能设立2家自然人独资公司未来有可能一个人可以注册多家一人有限公司
变化要点十六: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全体股股东同意新公司法八十四条,保留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删除同意权新公司法修订后的
变化要点04
变化要点十七:认缴股东转让后的责任划分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股权后未实缴部分由转让人受让人共同承担,受让人不知情下,追究转让人责任。
变化要点十八:小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新增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救济程序,公司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它股东或公司利益,有权要求其按照合理价格进行回购。
变化要点十九:明确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端的身份新公司法一百七十八条,失信被执行人被明确纳入黑名单
变化要点二十:“影子董事、高管的责任明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股东通过控制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变化要点二十一:新增简易减资制度新公司法第两百二十五条,公司亏损可以用减资来弥补
变化要点二十二:新法旧法的衔接
已经成立的逐渐调整出资期限,但明显出资异常需要面临及时调整
有需要减资和股权变更的可以联系我 留言必回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收藏收藏
2#
发表于 2024-1-10 11:06: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减资应该怎么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 13:24:11 | 只看该作者

应对措施一 减资
()法人股东减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应对措施一减资
()个人股东减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一
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执行。
应对措施二股权转让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 13:25:21 | 只看该作者
龙传人会计服务 发表于 2024-1-11 13:24
应对措施一 减资(一)法人股东减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

如果您需要减资,可以来电咨询1391000285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二手市场


触屏版| Archiver|小黑屋|东坝网|邻友圈 ( 京ICP备05082545号

GMT+8, 2025-7-21 01:03 , Processed in 0.017185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涉未成年人举报渠道:010-64777377
举报邮箱 :adwangjing@qq.com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京公网安备110105000765 京ICP备05082545号 营业执照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